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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74號
原 告 鐘秀珠
被 告 鄭國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3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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