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5,斗簡,88,2016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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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歷製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益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佩宜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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