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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調字第124號
原 告 黃吉常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目前扣除撤回之對象後,欲起訴之對象目前究竟為那些人,及原告對各該人請求之金額(即訴之聲明)為若干?
二、原告民國105年10月18日狀子有提及陳光榮,惟陳光榮一開始即非本件當事人,此部分是否有誤?
三、若原告最後聲明總金額未超過新台幣100,000元,請補繳裁判費500元。
四、黃得中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林郭秀琴非分割案件之當事人,原告得向林郭秀琴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六、105年1月28日差額地價補課增值稅54,758元及代書費200,000元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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