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5,斗簡調,124,2016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調字第124號
原 告 黃吉常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目前扣除撤回之對象後,欲起訴之對象目前究竟為那些人,及原告對各該人請求之金額(即訴之聲明)為若干?

二、原告民國105年10月18日狀子有提及陳光榮,惟陳光榮一開始即非本件當事人,此部分是否有誤?

三、若原告最後聲明總金額未超過新台幣100,000元,請補繳裁判費500元。

四、黃得中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林郭秀琴非分割案件之當事人,原告得向林郭秀琴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六、105年1月28日差額地價補課增值稅54,758元及代書費200,000元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