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調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陳榮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樹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下同)新台幣2,750元。
二、提出被告樹洋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寧致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兩造間關於「高雄市前鋒國小殘障坡道」工程之承攬契約書面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