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劉碩能
陳嘉瑋
詹勳宥
張林興
上列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白裕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彰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中彰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顏寧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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