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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坤帖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田中鎮○○段00地號、彰化縣田中鎮○○○段00地號、55地號、59地號、89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姓名請勿遮掩)。
二、請提出本件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遺產稅申報資料,並據上開資料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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