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152號
原 告 劉興勵
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地中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陳正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