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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25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智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得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特此裁定。
一、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南投縣中寮鄉福山段888、888-2、895、895-2、895-3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被繼承人000(姓名、年籍應予查明)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含訴外人劉邦繁)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依昭穆輩份、配偶或血親等關係及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四、前開各繼承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南投縣中寮鄉福山段888、888 -2、895、895-2、895-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比例,經乘以各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後得出每人應有部分之比例?並更正訴之聲明。
五、本件被告為何人?應具體以書狀記載被告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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