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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267號
原 告 劉淑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英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損照片、發票等影本。
二、被告羅英豪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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