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5,斗補,268,2016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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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2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登貴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得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特此裁定。

一、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重測前)土地第一類手抄謄本。

二、被繼承人000(姓名、年籍應予查明)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含被告洪登貴)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依昭穆輩份、配偶或血親等關係及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四、前開各繼承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比例,經乘以各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後得出每人應有部分之比例?並更正訴之聲明。

五、本件被告為何人?應具體以書狀記載被告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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