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5,斗補,285,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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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285號
原 告 羅贊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深湖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上開土地共有人全體(即林深湖、林深潭、林渭棕、林省、羅震燁、盧秋月)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前開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及依應有部分比例折算面積對照表。

三、前開土地之實際共有人與土地登記簿記載「共有人」不符者(如發生繼承之原因事實),則應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撤回已死亡之被告,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併為繼承登記之聲明。

四、前開土地現由何人以何方式(建屋、耕作)使用即各共有人分管位置?(以地籍圖說及照片方式查報)

五、前開土地上如有房屋者,該等房屋坐落大略位置?門牌?構造材質?層次?建築年代?所有人或使用人有無保留意願?(以圖說及照片方式查報)

六、前開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置?(以地籍圖說及照片方式查報)

七、前開土地之灌溉水源或溝渠位置?(以地籍圖說及照片方式查報)

八、前開土地共有人間之關係(父母、兄弟姊妹、伯叔侄等)?

九、前開土地與相毗鄰土地間有無使用上相互依存之關係,並提出相關土地登記謄本及使用分區證明書。

十、前開土地無法協議分割之具體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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