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5,斗補,290,2016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290號
原 告 巧之味食品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密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若無法提出,請查報繳銷前車輛登載之車主姓名。

二、被告魏密珊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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