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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304號
原 告 蕭宇涵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金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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