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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335號
原 告 洪榮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乃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乃誼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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