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37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提出北登字第006943號設定抵押權登記之申辦資料(請向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申請)。
二、提出被告陳水姜、張欽隆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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