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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37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請提出被告莊源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索賠費用零件部分新臺幣(下同)19,420元,是否折舊計算?若否,經折舊計算後之金額?
四、請再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及繕本1份,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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