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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391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鎮○○路000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姓名勿省略)。
二、被告張**完整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告張景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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