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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11號
原 告 薪翰書報社
法定代理人 蔡濠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明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480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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