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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23號
原 告 吳麗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義輝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游義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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