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41號
原 告 趙建華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被告劉哲宏之送達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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