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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70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義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7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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