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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5號
原 告 王惠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照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坐落彰化縣社頭鄉○○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1596地號土地共有人中,其中部分共有人蕭文雄、許蕭蕊、蕭水芋、林美均已死亡,原告仍將死亡之共有人列為被告,應提出該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撤回已死亡之被告,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法為繼承登記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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