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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519號
原 告 王建元即隆成社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音(下稱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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