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5,斗補,87,2016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8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景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藍景煥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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