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6,斗保險簡,1,201803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保險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8樓
、31至43樓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21樓 徐藝倫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8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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