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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司調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OO等6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間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按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分割,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7年1月19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意願,惟迄均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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