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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小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常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予其所在監所並轉交予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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