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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張智賢
粘舜強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李昭崇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邱傑勤
複代理人 傅泯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昭崇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李昭崇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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