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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宏濱
被 告 吳武林 原住彰化縣○○鄉○○○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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