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溫哲選
複代 理 人 詹志宏
被 告 洪佳綸
洪傳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