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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227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訴訟代理人 陳政田
林保全
林申谷
被 告 陳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未滿一個月者,按所欠租金之金額加計百分之二違約金,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按所欠租金之金額加計百分之五違約金,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按所欠租金之金額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按所欠租金之金額加計百分之十五違約金,逾期四個月以上者,按所欠租金之金額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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