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6,斗小,38,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3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陳慕勤
被 告 蕭美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一○六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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