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4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何新台
被 告 王天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零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