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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5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江仁湧
複代理人 詹志宏
被 告 詹子琳(原名詹雅秀)
洪素精
詹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詹智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德彰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詹子琳、洪素精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詹智文於繼承被繼承人詹德彰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詹子琳、洪素精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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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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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貸放日期│ 結欠本金 │ 應收利息 │ 逾期違約金 │
│號│(民國)│(新臺幣)├─────────┬───┼─────────┬────┤
│ │ │ │ 起訖日 │ 利率 │ 起訖日 │ 利率 │
├─┼────┼─────┼─────────┼───┼─────────┼────┤
│1 │99年5月 │687元 │自105年6月1日起至 │1.62% │自105年7月2日起至 │0.162% │
│ │24日 │ │105年8月8日止 │ │105年8月8日止 │ │
│ │ │ ├─────────┼───┼─────────┼────┤
│ │ │ │ │ │自105年8月9日起至 │0.215% │
│ │ │ │自105年8月9日起至 │2.15% │106年1月1日止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自106年1月2日起至 │0.43% │
│ │ │ │ │ │清償日止 │ │
├─┼────┼─────┼─────────┼───┼─────────┼────┤
│2 │99年12月│37,956元 │自105年6月1日起至 │1.62% │自105年7月2日起至 │0.162% │
│ │21日 │ │105年8月8日止 │ │105年8月8日止 │ │
│ │ │ ├─────────┼───┼─────────┼────┤
│ │ │ │ │ │自105年8月9日起至 │0.215% │
│ │ │ │自105年8月9日起至 │2.15% │106年1月1日止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自106年1月2日起至 │0.43% │
│ │ │ │ │ │清償日止 │ │
├─┼────┼─────┼─────────┼───┼─────────┼────┤
│合│ ------ │38,643元 │ ------ │ --- │ ------ │ --- │
│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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