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60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送達代收人 莊瑄環
訴訟代理人 王博毅
被 告 黃新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