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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7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趙金喜
曾冠豪
被 告 許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肆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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