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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11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秀雄 住彰化縣○○鎮○○里○○○路000號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詹謝素娥 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號 顏榮德 住彰化縣○○鎮○○里○○○路00巷0
號
張天賜 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號
張世興 住彰化縣○○鎮○○路000號
張彰 住彰化縣○○鎮○○里○○路0○0號
張省三 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號
顏榮一 住臺北市○○區○○里○○路000○0號
2樓
顏明哲 住彰化縣○○鎮○○里○○路000巷00
號
顏旭胥 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號
顏旭信 住彰化縣○○鎮○○里○○路○00號
顏慈慧 住臺中市○區○○○街○段000號15樓
之1
陳茂禮 住彰化縣○○鎮○○街00號
蘇明祥 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號
蘇士騰 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號
蘇建勲 住彰化縣○○鎮○○里○○路000巷0號
蘇明駿 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巷
0弄0號
蘇淑美 住臺北市○○區○○里○○街000號2樓
歐美碧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
顏貽鏞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
顏貽正 住彰化縣○○鎮○○里○○○路00巷0
號
上列上訴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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