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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11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薇青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巷00 號14F-2
王道行 住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號
王萱青 住南投縣○○鎮○○○街00號
上列上訴人因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民國107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600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96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附表:
(41.2+4.9+0.1+0.2)平方公尺X6,500元/平方公尺=30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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