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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嬿臻、辜鈺淋、辜宸誼即辜瀞萮即辜宸誼即辜雅娟(均為辜清佳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
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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