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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20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瑋婷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賴玫穎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裁定,僅得以抗告方法聲明不服,倘其訴狀內雖誤用上訴名稱,仍應以抗告論(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489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本件抗告人係對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26日所為106年度斗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且業已於同年3月28日送達予抗告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其於108年4月12日訴狀中誤用「民事上訴狀」之名稱,仍應以抗告論,合先敘明。
又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元,其抗告顯於法不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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