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6,斗簡,206,20190522,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20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瑋婷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賴玫穎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26日所為本院106年度斗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業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於抗告人即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朱坤棋律師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而抗告人迄至同年4月11日始行提起抗告,有抗告狀上本院收狀章1枚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所為之抗告顯已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