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6,斗簡,24,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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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24號
原 告 蕭文堯
被 告 蕭萬生
駱玥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宇柔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16樓之2B被 告 蕭耀卿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蕭耀平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蕭樹松 住臺北市○○區○○里○○○路0段000
號10樓之14
謝炎權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0
弄0號
蕭聰堯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蕭聰智 住彰化縣○○鄉里○村○○路000號
劉珈麟 住彰化縣○○市○○里○○街00巷0號
高敏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
00號
高鈺凱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0號
高英洲 住新北市○○區○○里○○路000巷0號
蕭景泉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蕭輔政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
0號
黃明山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黃明福 住彰化縣○○鄉○○村○○巷00號
黃明田 住同上
黃素珠 住屏東縣○○鄉○○村○○路0○0號
黃惠悅 住新北市○○區○○里○○街00巷00號
13樓
兼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黃惠紋 住彰化縣○○鎮○○里○○路00巷00弄
00號
被 告 蕭素妗(原名蕭素靜)
住新竹縣○○鄉○○村道○街00巷0號
楊源蒼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許賢章 住高雄市○○區○○里○○○路0巷0弄
00號
蕭林桂花(即蕭樹苡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中市○○區○○里○○街000號16
樓之2
蕭道隆(即蕭樹苡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蕭道雄(即蕭樹苡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中市○○區○○里○○街00巷0○0

蕭淑芬(即蕭樹苡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
號5樓之2
蕭靜芬(即蕭樹苡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區○○里○○路000巷0號
16樓
蕭介富(即蕭樹苡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區○○里○○路00巷00號
2樓
蕭政櫻(即蕭樹苡之承受訴訟人)
住臺中市○○區○○里○○○街00號4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蕭林桂花、蕭道隆、蕭道雄、蕭淑芬、蕭靜芬、蕭介富、蕭政櫻為被告蕭樹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承受人即被告蕭樹苡於民國106年1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蕭林桂花、蕭道隆、蕭道雄、蕭淑芬、蕭靜芬、蕭介富、蕭政櫻,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繼承系統表、蕭樹苡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蕭林桂花、蕭道隆、蕭道雄、蕭淑芬、蕭靜芬、蕭介富、蕭政櫻之戶籍謄本及查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核閱屬實。

惟兩造迄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繼承人蕭林桂花、蕭道隆、蕭道雄、蕭淑芬、蕭靜芬、蕭介富、蕭政櫻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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