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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252號
原 告 顏茂雄
法定代理人 顏王淑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如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345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000元(原告起訴聲明係確認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85號本票裁定所載之本票對原告債權不存在,該本票裁定附表編號1之本票,票面金額欄雖記載為50,000元,然對照該案卷內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影本,該本票票面金額應為500,000元,本票裁定附表編號1票面金額欄顯為誤載,故該裁定所載2紙本票票面金額合計應為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4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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