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6,斗簡,329,201803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329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複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
被 告 彭維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滙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 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當事人欄有關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誤寫為滙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自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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