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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33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劉家茹
陳俊翰
被 告 李淑雲
周小玲
周義勝
周沛晴
周語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淑雲、周小玲、周義勝、周沛晴、周語婕為被繼承人周東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承受人即原被告周東謀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淑雲、周小玲、周義勝、周沛晴、周語婕等情,有周東謀之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含非現住人口)、周小玲、周義勝、周語婕之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核閱屬實。
惟兩造迄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繼承人李淑雲、周小玲、周義勝、周沛晴、周語婕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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