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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政盈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7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9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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