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06,斗簡,60,2017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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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6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聶自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進、黃秀英(下稱被告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民事準備書狀所載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5萬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5,07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9,295元。

二、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77號建物於民國(下同)100年間之市價約多少?並提出相關之證明資料(如同鄉之周遭地區土地、房屋之買賣價格或實價登錄資料等)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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