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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簡字第8號
原 告 洪清環
被 告 洪秀鳳
訴訟代理人 張永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消費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7日之判決有脫漏,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判決之訴訟標的如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有請求利息部分,本院上開判決僅就本金部分為判決,漏未就起訴狀訴之聲明利息請求部分為判決,顯係判決有脫漏,經原告聲請補充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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