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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家霖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本院105年度斗簡字第121號請求移轉土地所
有權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5年度斗簡字第121號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於民國105年6月7日、105年7月26日、105年9月6日、105年11月29日歷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司法院於104年8月7日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40021530號令修正發布及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年度斗簡字第121號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為釐清當日庭訊當事人陳述之完整內容,藉以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故請求交付如主文所示之歷次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係為釐清當日庭訊當事人陳述之完整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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