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139號
原 告 楊宗穎即廣園工程興業
廣和營造有限公司
上一位原告
法定代理人 蔡正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訴外人新瑋承營造有限公司(址設:台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1樓)及冠竑營造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號5樓)之該二家公司歷年變更登記申請資料,以便確認新瑋承營造有限公司與冠竑營造有限公司是否合併,並以冠竑營造有限公司為合併後存續公司。
二、請提出本件原告楊宗穎即廣園工程興業、廣和營造有限公司與新瑋承營造有限公司間關於「南英高工職業學校之校舍工程圍牆及無遮簷人行道」工程之承攬契約書面資料予本院參辦。
三、請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件(載明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及繕本1份,以利送達被告冠竑營造有限公司。
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已繳納500元,應補繳4,240元。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